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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致企業負責人的一封公開信,13種環境違法行為和處罰措施消毒
萬載縣環境保護局 致全縣企業負責人的一封公開信
各位企業負責人: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方針政策,以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隨著環保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對企業的環保責任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同時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也越來越嚴厲。為切實增強各企業環保意識,督促企業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和環保社會責任,在這里我們對企業易發、多發的13種環境違法行為和處罰措施進行了梳理,現告知各位企業負責人,具體內容如下:
一、未報批環評擅自開工建設,或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評,擅自開工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5%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2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
六、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等。
七、未按規定對污染物自行監測,或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2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八、未妥善處置工業固體廢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萬元-10萬元的罰款。
九、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20萬元以下罰款。
十、建設項目未環評,被責令停建,拒不執行;無排污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十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責令改正,處2萬元-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十二、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各位企業負責人,生態環境保護是政府、企業、公民共同的責任,企業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此,我們衷心感謝您長期以來對環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對您在推動企業綠色轉型、綠色發展中做出的努力和付出致以崇高的敬意!
美好環境來之不易,請您牢固樹立生態環境保護底線意識,一如既往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嚴格履行企業環境守法的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帶領企業主動履行環保義務,扎實落實環保措施,自覺補齊環境污染治理的不足與短板,爭當生態文明的倡導者、生態環境保護的促進者、綠色發展的踐行者,希望各位企業負責人積極彰顯新時代企業家的風采,讓我們共同行動起來,共同譜寫萬載生態文明建設新篇章!
各位企業負責人: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方針政策,以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隨著環保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對企業的環保責任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同時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也越來越嚴厲。為切實增強各企業環保意識,督促企業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和環保社會責任,在這里我們對企業易發、多發的13種環境違法行為和處罰措施進行了梳理,現告知各位企業負責人,具體內容如下:
一、未報批環評擅自開工建設,或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評,擅自開工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5%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2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1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四、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1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五、違法設置排污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2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5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處50萬元-10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相關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1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處10萬元-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六、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等。
七、未按規定對污染物自行監測,或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2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八、未妥善處置工業固體廢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萬元-10萬元的罰款。
九、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20萬元以下罰款。
十、建設項目未環評,被責令停建,拒不執行;無排污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十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責令改正,處2萬元-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十二、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各位企業負責人,生態環境保護是政府、企業、公民共同的責任,企業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此,我們衷心感謝您長期以來對環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對您在推動企業綠色轉型、綠色發展中做出的努力和付出致以崇高的敬意!
美好環境來之不易,請您牢固樹立生態環境保護底線意識,一如既往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嚴格履行企業環境守法的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帶領企業主動履行環保義務,扎實落實環保措施,自覺補齊環境污染治理的不足與短板,爭當生態文明的倡導者、生態環境保護的促進者、綠色發展的踐行者,希望各位企業負責人積極彰顯新時代企業家的風采,讓我們共同行動起來,共同譜寫萬載生態文明建設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