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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 | 全省實施《揚塵污染綜合整治方案》(全文)消毒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山東省揚塵污染綜合整治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2019年5月8日
山東省揚塵污染綜合整治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山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作戰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三期行動計劃(2018—2020年)》(魯政發〔2018〕17號),切實加強全省揚塵污染防治,提升揚塵精細化管理水平,盡快遏制揚塵污染反彈趨勢,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揚塵綜合整治工作,有效控制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各類施工工地揚塵污染;大力整治渣土車等物料運輸車輛遺撒、泄漏物料等交通運輸揚塵污染問題;著力解決城區及周邊道路等各類道路揚塵污染嚴重問題;不斷強化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治理;切實降低港口、碼頭、露天礦山、工業堆場料場、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消納場等各類露天堆場揚塵污染。
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遏制各類揚塵對空氣質量的不利影響,推動實現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目標。
二、整治要求及責任分工
(一)各類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整治。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關于各類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7個傳輸通道城市建筑施工工地、其他城市和縣城規劃區內規模以上(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實工地周邊圍擋、產塵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項措施”;規模以下建筑施工工地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管控工作的通知》(建辦質〔2019〕23號)要求,嚴格落實各項防塵降塵管控措施。
市政、公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必須采取揚塵控制措施,實行分段施工。拆除工地必須濕法作業。城市建成區內施工現場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配制砂漿;高層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采用容器或者搭設專用封閉式垃圾道方式清運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拋撒施工垃圾。各類土石方開挖施工,必須采取有效抑塵措施,確保不產生揚塵污染。
暫時不能開工的裸露空置建設用地和因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違法建筑拆除等產生的裸露空置地塊要及時全部進行覆蓋或者綠化。以上要求未落實的,停工整改,并由所在的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按要求嚴格落實各項應急減排措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牽頭,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工作均需各級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物料運輸揚塵污染整治。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措施,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物料,對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駛的,依法依規嚴厲查處。
嚴格落實《山東省城市建筑渣土運輸管理“十個必須”》,對城市建成區渣土運輸車輛經過的路段加強機械化清掃。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按要求嚴格落實各項應急減排措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
(三)道路揚塵污染整治。對城市建成區主次干道及人行道、慢行道,高速公路和國、省、市、縣、鄉級公路積土積塵進行全面清理清洗,并實行定期保潔、機械化清掃、定時灑水制度,部分路段輔以人工清掃,及時清理清洗積塵路面,路面范圍內達到路見本色、基本無浮土。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根據空氣質量變化情況增加抑塵或者降塵措施實施頻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
(四)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整治。開展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鑄造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無組織排放排查,建立管理臺賬,對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和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實施深度治理。物料運輸應采用車廂密閉或者覆蓋,防止沿途拋灑和飛揚。
廠區出入口應配備車輪清洗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措施。裝卸過程中,應配備除塵設施,同時采取灑水噴淋措施。物料儲存應采用入棚、入倉儲存,棚內應設有噴淋裝置。涉及鍋爐物料(含廢渣)企業,儲煤場應采用封閉儲存。粉煤灰應采用密閉的灰倉儲存,卸灰管道出口應配備有密封防塵裝置;爐渣應采用渣庫儲存,并采用擋塵卷簾、圍擋等形式的防塵措施。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上料系統應密閉運行,生產設備、廢氣收集、除塵收集系統應同步運行,確保廢氣有效收集。上料系統、生產設備、廢氣收集系統或者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投入使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按要求嚴格落實各項應急減排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五)各類露天堆場揚塵污染整治。工業企業堆場料場,應按照“空中防揚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滲漏”的標準控制揚塵污染,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廠區路面硬化,采用防風抑塵網或者封閉料場(倉、棚、庫),并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
港口、碼頭、露天礦山、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消納場等應采取苫蓋、噴淋、道路硬化等防治揚塵污染措施,安裝在線監測設施,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按要求嚴格落實各項應急減排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三、時間安排
(一)2019年5月底前,各級、各有關部門對各類揚塵污染源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建立并公開揚塵污染源清單和綜合整治工作臺賬。縣級有關部門對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開展全面檢查,省、市級有關部門組織抽查。對前期已有部署應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處罰,并公開曝光。
(二)2019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遏制各類揚塵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2019年11月底前,各市、各有關部門對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匯總形成書面報告后報送省政府。
(三)2020年年底前,各級、各有關部門在綜合整治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提高揚塵污染防治成果,對綜合整治工作適時開展“回頭看”,防止揚塵污染問題出現反彈,確保實現2020年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夯實工作責任。各級政府要嚴格落實揚塵污染防治“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要求,對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綜合整治負總責,壓實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項目必須管環保、管生產經營必須管環保”要求,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確保各項整治要求落實到位,形成揚塵污染防治合力。
(二)強化監督執法,嚴格懲處曝光。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定期對揚塵污染源組織巡查,對經常被投訴舉報的單位,加大巡查力度。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嚴厲查處各類揚塵污染行為,加大曝光力度。
(三)推進信息共享,建立長效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互通,強化工作配合,推進揚塵污染監管信息與在線數據共享。建立揚塵污染防治長效機制,強化常態化監管,推進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施建設,并與當地主管部門聯網。探索網格化精準監測和無人機航拍監控,為精準執法提供數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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