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4-01廢氣處理裝備能力怎么提高
-
2022-04-01污水處理環境發展
-
2022-04-01廢氣處理新型環境污染治理技術
中央媒體報道!判刑!罰款!蘭陵縣這些人污染環境,自食惡果!消毒
2月25日,中國環境報在法制頭條刊發了《鎮政府墊付的錢又回來了》的文章,這是咋回事?一起來看下!
重放案情回顧
小鍍鋅廠無證經營違法直排屬地政府先行墊資治理修復
2018年3月23日~27日,趙某、趙某林在未辦理工商登記、環境評估等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在蘭陵縣磨山鎮河套村建設小型鍍鋅廠,雇傭張某龍,共同對陳舊鐵鏈進行鍍鋅加工。
期間,趙某參與購買原材料、鍍鋅加工、銷售產品等全部工作;趙某林、張某龍負責鍍鋅加工。
在生產過程中,三人將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相關處理,直接排放到廠房外側排水溝內。
2018年3月27日,蘭陵縣環境執法人員會同臨沂市環保、公安部門相關人員,對磨山鎮河套村趙某等人私自建設的小鍍鋅廠進行勘查時,現場發現含酸廢液1.4噸,鍍鋅廢液約3.79噸。
經取樣監測,小鍍鋅廠廠內水溝總鋅含量5160 mg/L,總鉻含量52.4mg/L;廠外水溝總鋅含量1350 mg/L,總鉻含量20.5 mg/L,超過山東省污水排放標準中總鋅含量標準的674倍、總鉻含量標準的12.6倍。
蘭陵縣環保部門當即責令該小鍍鋅廠停產停工,作出行政處罰,公安部門立案調查,并將案件移交檢察機關。
為盡快治理污染,妥善處置危險廢物,蘭陵縣磨山鎮人民政府先行出資,由祁門縣鑫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集、清運、儲存現場廢水廢液,拆除生產設施。
回眸訴訟過程
法院判定刑事附帶民事責任,檢察機關依法監督資金賠付
2018年3月底,蘭陵縣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在辦理趙某等人污染環境一案時發現,趙某等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排放、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將該案線索移送民事行政檢察科。
民事行政檢察科對該案展開調查,收集了相關證據,認為趙某等人的行為不僅涉嫌構成犯罪,還應對其犯罪行為給國家財產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蘭陵縣人民檢察院在依法指控趙某、趙某林、張某龍犯污染環境罪的同時,代表國家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判令三被告賠償蘭陵縣磨山鎮政府已支付的拆除費用3萬元、污染物處置費用2.5萬元、土壤檢測費用2.5萬元,共計8萬元。
2018年11月14日,該案在蘭陵縣看守所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蘭陵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立德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出席法庭支持起訴。磨山鎮政府工作人員及相關辦案人員旁聽了庭審。
通過法庭審理和辯論,三名被告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自愿賠償,庭審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8年12月28日,蘭陵縣人民法院對趙某、趙某林、張某龍污染環境罪及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做出公開判決,依法判處三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趙某林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張某龍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庭同時判決:被告趙某、趙某林、張某龍支付污染設備拆除、土壤檢測、污染物處置等費用共計8萬元。
該案判決后,三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均認罪認罰和服判,均未上訴,并主動全額繳納罰金及民事賠償款。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全程監督賠付。
直擊賠償金過付現場
“真沒想到,鎮政府支付出去的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費用還能追回來。”日前,在蘭陵縣人民檢察院監督趙某等人污染環境案件賠償金過付現場,蘭陵縣磨山鎮副鎮長劉磊激動地說。
過付現場,蘭陵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立德就案件事實、相關法律依據和建議內容進行了現場釋法說理,并對賠償金過付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劉磊代表磨山鎮政府現場簽收了現金支票。
至此,這起污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畫上了圓滿句號。
典型意義
環保、公安兩部門聯勤聯動,檢察、法院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嚴格依法辦理環境污染類案件,打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蘭陵模板”,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得到了當地人民群眾、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好評,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法律和社會效果。
公檢法聯席,環境違法治你沒商量!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建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聯席會議制度。通過環保公安聯勤聯動,環保檢察監督執法,環保法院做好銜接、暢通渠道,形成部門合力,更有利于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山東金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專業從事脫硫脫硝,有機廢氣處理以及污水處理的生產和銷售,歡迎來電咨詢:13370663888
不當之處,歡迎回消息告知刪稿事宜,將盡快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