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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環境部第二輪環保督查即將開始!企業沒做到這29點就關門吧!消毒
今年將啟動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用4年時間,完成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回頭看”。
對此,相較于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第二輪督察,不僅對省(區、市)黨委和政府進行督察,還將對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中央企業開展督察。
環保督察一般都查什么?
根據督察組督察相關領導的講話,查環保問題重點是督察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情況,推動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發展。
①重點盯住中央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突出環境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②重點檢查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及整治情況;
③重點督察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保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④重點了解地方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嚴格責任追究等情況。
那么地方檢查又會檢查哪些呢?
3、沒有營業執照、不規范的廠家需要重新整頓;
4、順帶查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
5、順帶查偽劣及假冒仿牌的。
7、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氣體;
8、低頻噪音或噪音過大;
9、粉塵污染;
10、未公示環評;
11、無環保審批手續;
12、電機組存在運行安全隱患;
13、違法建設;
14、私設暗管排污;
15、煤渣到處飄散;
16、紙渣挖坑填埋存在問題;
17、無廢水回收系統;
18、未辦理取水許可;
19、沒有亮照經營;
20、無防滲漏措施的水塘存貯其他廢棄物;
21、治污設施簡陋老舊問題;
22、煙塵排放濃度超標;
23、廠區堆積垃圾未及時處理;
24、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25、污染治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
26、排污許可證過期;
27、非法生產;
28、過濾池COD超標;
29、無排污許可證。
環保監察執法到企業現場主要檢查什么?
1、環察人員的權利,實施現場檢查時,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等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事項。
環境監察人員有以下的權利:
(1)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制作筆錄;
(2)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3)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4)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5)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企業切記:不可暴力抗法,不執行、不配合監察人員工作。否則后果嚴重。】
(2)、企業環保落實情況,項目是否依法履行環評手續,查看環評文件及環評批復等,查看項目的性質、生產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與環評及批復文件一致。環評批復五年后項目才開工建設的,是否重新報批環評,檢查項目投運后,是否進行了環保竣工驗收。環保竣工驗收手續是否完備,生產車間:超或原料涉酸、堿、及其他易腐蝕性的車間地面是否做防腐處理,并定期進行保養。生產過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現場,檢查排污許可證申領、排污申報執行、排污費繳納執行
【各項污染及治理情況現場檢查】企業無相關排污環節的(如環節對地下水影響等),可不檢查。】
3. 環保監察執法到企業現場主要檢查八大方面
水污染源環境監察,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污水排放口監察,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排水量復核,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排放水質
(4)、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廢氣污染檢查
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2)、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1)、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2)、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3)、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除塵、脫硫、脫銷、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廢氣排放口
(1)、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2)、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3)、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4)、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無組織排放源
(1)、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2)、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3)、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固體廢物污染源現場檢查
督察固體廢物來源
(1)、檢查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方式。
(2)、根據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GB5085檢查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及數量
固體廢物貯存與處理處置
(1)、檢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假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2)、檢查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或貯存場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
對于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所
對于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理處置
檢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轉移
(1)、檢查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
(2)、檢查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批準。
對此,相較于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第二輪督察,不僅對省(區、市)黨委和政府進行督察,還將對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中央企業開展督察。
環保督察一般都查什么?
根據督察組督察相關領導的講話,查環保問題重點是督察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情況,推動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發展。
①重點盯住中央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突出環境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②重點檢查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及整治情況;
③重點督察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保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④重點了解地方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嚴格責任追究等情況。
那么地方檢查又會檢查哪些呢?
與我們身邊密切相關的大體是:
1、生產配件的同時有出來粉末的輔料、相關的燃煤鍋爐等設備要查封;
2、發現有噪音、氣味濃的產品也要整頓;3、沒有營業執照、不規范的廠家需要重新整頓;
4、順帶查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
5、順帶查偽劣及假冒仿牌的。
【工廠有以下問題之一,將面臨罰款、關停、責令整改、約談等,請務必自查】
6、偷排廢水;7、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氣體;
8、低頻噪音或噪音過大;
9、粉塵污染;
10、未公示環評;
11、無環保審批手續;
12、電機組存在運行安全隱患;
13、違法建設;
14、私設暗管排污;
15、煤渣到處飄散;
16、紙渣挖坑填埋存在問題;
17、無廢水回收系統;
18、未辦理取水許可;
19、沒有亮照經營;
20、無防滲漏措施的水塘存貯其他廢棄物;
21、治污設施簡陋老舊問題;
22、煙塵排放濃度超標;
23、廠區堆積垃圾未及時處理;
24、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25、污染治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
26、排污許可證過期;
27、非法生產;
28、過濾池COD超標;
29、無排污許可證。
環保監察執法到企業現場主要檢查什么?
1、環察人員的權利,實施現場檢查時,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等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事項。
環境監察人員有以下的權利:
(1)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制作筆錄;
(2)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3)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4)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5)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企業切記:不可暴力抗法,不執行、不配合監察人員工作。否則后果嚴重。】
2、環保監察時一般會檢查內容
(1)、企業生產情況企業所屬行業及主要產品,上個月的產品及產能,各條線是否存在運營。(2)、企業環保落實情況,項目是否依法履行環評手續,查看環評文件及環評批復等,查看項目的性質、生產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與環評及批復文件一致。環評批復五年后項目才開工建設的,是否重新報批環評,檢查項目投運后,是否進行了環保竣工驗收。環保竣工驗收手續是否完備,生產車間:超或原料涉酸、堿、及其他易腐蝕性的車間地面是否做防腐處理,并定期進行保養。生產過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現場,檢查排污許可證申領、排污申報執行、排污費繳納執行
【各項污染及治理情況現場檢查】企業無相關排污環節的(如環節對地下水影響等),可不檢查。】
3. 環保監察執法到企業現場主要檢查八大方面
水污染源環境監察,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污水排放口監察,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排水量復核,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排放水質
(1)、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2)、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3)、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4)、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1)、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2)、檢查處理后廢水的回用情況廢氣污染檢查
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1)、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2)、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1)、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2)、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3)、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除塵、脫硫、脫銷、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廢氣排放口
(1)、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2)、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3)、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4)、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無組織排放源
(1)、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2)、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3)、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固體廢物污染源現場檢查
督察固體廢物來源
(1)、檢查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方式。
(2)、根據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GB5085檢查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及數量
固體廢物貯存與處理處置
(1)、檢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假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2)、檢查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或貯存場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
對于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所
對于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理處置
檢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轉移
(1)、檢查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
(2)、檢查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