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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國外環評評估機構做什么?消毒
環評機構一般是公司,不過,環評報告送到政府部門的時候。對于復雜項目,環評報告那么厚一本甚至多本,需要再找個第三方對報告進行評審,用來協助審批(當然有人認為第三方評審是多余的,認為環評報告就可信)。
世界上設立評估機構的國家也不多,加拿大就是其中一個。
1、加拿大環境評價署的工作程序
加拿大環境評價署(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CEAA)隸屬于加拿大環境和氣候變化部,由1994年出臺的《環境評價法》設立,該法于2012年修訂。《環境評價法》規定,聯邦機構(聯邦部、署、皇家企業等,不含加拿大核安全委員會和國家能源委員會)的活動(包括項目、資助項目、土地出售出租和管制活動等)如果存在環境影響,應執行環評程序。
如果聯邦機構的活動屬于《指定物理活動條例》(Regulations Designating Physical Activities)列出的類別,則該聯邦機構要按照《描述指定項目規定信息的條例》(Prescribed Information for the Description of a Designated Project Regulations)的要求,向CEAA報送該項目信息。
CEAA將根據項目情況、環境影響、公眾意見、區域環評結果等資料,在45日內決定該項目是否需要進行環評。如果需要,CEAA將發布該項目的環評大綱(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Guidelines),指導聯邦機構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在收到報告書后,CEAA將進行兩步評估。首先是對報告進行完整性評估(Completeness Review),如認為報告書不完整,可要求聯邦機構補充資料和信息。如果報告已經完整,則再進行充分性評估(Sufficiency Review),即評估報告的充分性和準確性。在完成評估后,CEAA將向環境部長提交評估報告。
如果評估認為項目存在顯著環境影響,環境部長將把項目提交給內閣決策,如無顯著影響,環境部長可直接決策。在決策完成后,環境部長將發布關于該項目的環評決定(Decision Statement),決定一般包括項目環境影響、項目開展條件、環保措施、后續要求、內閣結論等。
在環評決定發布后,聯邦機構才能開展項目的建設和申請許可等后續行動。CEAA在公示某項目需要環評,到環境部長公布環評決定之間,CEAA要在365日內完成評估工作(不含聯邦機構完成報告書等工作的時間)。
在CEAA公示某項目需要開展環評的60日內,如果環境部長認為該項目可能存在顯著環境影響、公眾關切、與其他行政主體協調等問題時,環境部長可設立專家委員會(Review Panel),完成評估工作。
專家委員會由具有相應知識、經驗和專業、與該項目無利益關系和偏見的專家組成,由環境部長任命。
在這種情形下,環評報告的完整性評估仍由CEAA完成,然后由專家委員會評估報告的充分性和準確性,CEAA提供行政、財務等支持。如果專家委員會認為環評報告已經完整、充分和準確,則可組織公眾聽證會,召集相關人員出席和質詢。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專家委員會將向環境部長提交評估報告。專家委員會從建立到環境部長公布環評決定之間的工作時間為2年。
加拿大環境評價署不僅強化土著居民等特殊群體在環評公參中的權利,還為公眾參與環評提供基金資助。在流程上,加拿大至少為公眾提供了5次參與機會,即在CEAA公示項目是否需要環評、CEAA發布環評大綱、聯邦機構公示環評報告、CEAA或專家委員會發布評估報告、環境部長發布環評決定等環節上。
2、其他相關職能
加拿大CEAA既做環評報告的評估,也負責指導和管理其他聯邦機構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此外,CEAA還負責開展“質量保證項目”(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即檢查聯邦機構環評程序執行和環評報告的質量。
CEAA在進行評估工作時,受環境與氣候變化部的領導,但不受項目所屬聯邦機構的影響,也具有獨立性。
CEAA負責管理環境評價登記系統(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egistry),公開項目的環評報告、公眾參與意見等資料。
CEAA還負責運營管理公參基金,可資助非政府組織、土著群體等開展環評公眾參與活動。
CEAA支持環評研究,開發環評技術,提供環評信息和培訓,具有技術領導地位。
3、發展方向
2018年,加拿大提出了《影響評價法》(議案),目前在審議中。該議案將替代目前的《環境評價法》,將環評擴展為健康、社會、經濟和環境的綜合影響評價,納入氣候變化、累積影響、人群平等(包括種族、民族、宗教、年齡、精神或生理殘疾等)等要素,議案特別關注對土著群體環評權益的保護。
議案還提出了提高評價的透明性,對涉及多個部門多個政府層級的項目,要增強協調性,保證“一個工程,一次環評”。在環評機構和程序上,環境評價署擬改名為影響評價署(Impact Assessment Agency)。《影響評價法》(議案)還規定了環評的時間,其中影響評價署開展評估的時間縮減到300天之內,而專家委員會的評估時間縮為600天。
世界上設立評估機構的國家也不多,加拿大就是其中一個。
1、加拿大環境評價署的工作程序
加拿大環境評價署(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CEAA)隸屬于加拿大環境和氣候變化部,由1994年出臺的《環境評價法》設立,該法于2012年修訂。《環境評價法》規定,聯邦機構(聯邦部、署、皇家企業等,不含加拿大核安全委員會和國家能源委員會)的活動(包括項目、資助項目、土地出售出租和管制活動等)如果存在環境影響,應執行環評程序。
如果聯邦機構的活動屬于《指定物理活動條例》(Regulations Designating Physical Activities)列出的類別,則該聯邦機構要按照《描述指定項目規定信息的條例》(Prescribed Information for the Description of a Designated Project Regulations)的要求,向CEAA報送該項目信息。
CEAA將根據項目情況、環境影響、公眾意見、區域環評結果等資料,在45日內決定該項目是否需要進行環評。如果需要,CEAA將發布該項目的環評大綱(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Guidelines),指導聯邦機構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在收到報告書后,CEAA將進行兩步評估。首先是對報告進行完整性評估(Completeness Review),如認為報告書不完整,可要求聯邦機構補充資料和信息。如果報告已經完整,則再進行充分性評估(Sufficiency Review),即評估報告的充分性和準確性。在完成評估后,CEAA將向環境部長提交評估報告。
如果評估認為項目存在顯著環境影響,環境部長將把項目提交給內閣決策,如無顯著影響,環境部長可直接決策。在決策完成后,環境部長將發布關于該項目的環評決定(Decision Statement),決定一般包括項目環境影響、項目開展條件、環保措施、后續要求、內閣結論等。
在環評決定發布后,聯邦機構才能開展項目的建設和申請許可等后續行動。CEAA在公示某項目需要環評,到環境部長公布環評決定之間,CEAA要在365日內完成評估工作(不含聯邦機構完成報告書等工作的時間)。
在CEAA公示某項目需要開展環評的60日內,如果環境部長認為該項目可能存在顯著環境影響、公眾關切、與其他行政主體協調等問題時,環境部長可設立專家委員會(Review Panel),完成評估工作。
專家委員會由具有相應知識、經驗和專業、與該項目無利益關系和偏見的專家組成,由環境部長任命。
在這種情形下,環評報告的完整性評估仍由CEAA完成,然后由專家委員會評估報告的充分性和準確性,CEAA提供行政、財務等支持。如果專家委員會認為環評報告已經完整、充分和準確,則可組織公眾聽證會,召集相關人員出席和質詢。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專家委員會將向環境部長提交評估報告。專家委員會從建立到環境部長公布環評決定之間的工作時間為2年。
加拿大環境評價署不僅強化土著居民等特殊群體在環評公參中的權利,還為公眾參與環評提供基金資助。在流程上,加拿大至少為公眾提供了5次參與機會,即在CEAA公示項目是否需要環評、CEAA發布環評大綱、聯邦機構公示環評報告、CEAA或專家委員會發布評估報告、環境部長發布環評決定等環節上。
2、其他相關職能
加拿大CEAA既做環評報告的評估,也負責指導和管理其他聯邦機構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此外,CEAA還負責開展“質量保證項目”(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即檢查聯邦機構環評程序執行和環評報告的質量。
CEAA在進行評估工作時,受環境與氣候變化部的領導,但不受項目所屬聯邦機構的影響,也具有獨立性。
CEAA負責管理環境評價登記系統(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egistry),公開項目的環評報告、公眾參與意見等資料。
CEAA還負責運營管理公參基金,可資助非政府組織、土著群體等開展環評公眾參與活動。
CEAA支持環評研究,開發環評技術,提供環評信息和培訓,具有技術領導地位。
3、發展方向
2018年,加拿大提出了《影響評價法》(議案),目前在審議中。該議案將替代目前的《環境評價法》,將環評擴展為健康、社會、經濟和環境的綜合影響評價,納入氣候變化、累積影響、人群平等(包括種族、民族、宗教、年齡、精神或生理殘疾等)等要素,議案特別關注對土著群體環評權益的保護。
議案還提出了提高評價的透明性,對涉及多個部門多個政府層級的項目,要增強協調性,保證“一個工程,一次環評”。在環評機構和程序上,環境評價署擬改名為影響評價署(Impact Assessment Agency)。《影響評價法》(議案)還規定了環評的時間,其中影響評價署開展評估的時間縮減到300天之內,而專家委員會的評估時間縮為60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