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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管理工作手冊消毒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法律規定
1.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日常檢查。
違反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事業單位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處以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違反本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6.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
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轉移。
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0.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1.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1.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日常檢查。
違反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事業單位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處以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違反本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6.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
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轉移。
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0.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1.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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